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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制刑的存废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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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关于管制刑的存废之争

管制刑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其争议主要集中在其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上。1979年制定刑法典时,管制刑问题就进入人们争议的视野,1997年修改刑法典时,这个问题又成为管制刑的修改过程中的热点。刑法修改虽然业已结束,但并没有统一人们的认识,有关管制存废的争议依然故我。

一种观点认为管制刑宜废不宜存。主要理由有:政治 历史 基础的不存在。我国管制刑的初创时期的政治基础在于当时战争环境下无法对罪犯实施监管而不得已的权宜之计;建国后适用管制的目的在于镇压反革命分子,而到了旧刑法制定的时候,由于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已得到改善,其所指向的历史反革命分子也逐渐消灭 ,因此,管制刑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就不复存在。到刑法修改的时期,那种历史基础更是不存在了。管制刑依赖产生和存在的 社会 基础已不存在,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现实意义。 由于整个社会的秩序化使得对放任于其中的单个人的自由限制具备了大环境,而管制刑正是要求在放任劳动生活自由的同时依靠群众这个大环境施行一定程度的有效的限制。 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的实行,管制刑所依赖的整体社会环境已经不复存在了。管制刑与现行刑法体系的 科学 性存在矛盾。管制刑虽然被作为轻于拘役的刑罚,但实际上它的严厉程度并不比拘役刑缓和,管制刑的存在破坏了我国刑罚由轻到重排列的科学性。 司法实践也为管制刑的废除提供了许多有力的论据。有人对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全区十个县市人民法院1980年1月1日旧刑法实施以来至1992年12月在刑事判决中适用管制刑的情况进行了一些调查统计,该地区所属法院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共九名,其中中级法院判处过三名犯罪分子的管制,十个县市法院中运用过管制性的只有四个法院,六个法院也没有运用管制刑,这九例适用过管制刑的案例都是在1984年11月之前审理判决的,八四年之后,该地区所属法院没有运用过管制刑,而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大部分都适用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缓刑。这一情况的出现,带有一种普遍性,证明了管制刑已不适应了司法实践。 管制刑的存在,妨害了缓刑制度的完善,使缓刑流于形式。并且,管制刑也不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因为“同其他自由刑相比,管制刑缺乏足够的严肃性与惩罚性,事实上很难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另一派观点认为,管制刑不应当废除,而应当保留,其主要论据在于:首先,这是轻刑化刑罚发展的方向的需要。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在致力于改革本国的刑罚制度,都在探索采取何种新的手段和 方法 才能更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其中,轻刑化就是他们改革的一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个重要方向。“从世界各国刑罚的方向上看,除广泛地使用罚金刑外,采取不予关押的新的刑事制裁方法,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而在这方面,我们首创了管制刑,可以说已走在了当今世界的前头。” 我国刑法独创的管制刑,是具有 中国 特色的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和限制自由刑,它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开放性、社会性的方向,具有其它许多方法和刑罚所不能替代的优点。其次,决定管制刑的存在因素没有消失,不应废止管制刑。但是主张保留管制刑的学者在管制刑的性质上又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部分认为将管制刑作为我国刑罚主刑之一,是由我国国家性质及我国刑罚目的所决定的;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管制刑作为主刑,有碍我国刑罚体系的科学性,应将管制刑作为附加刑加以规定。但是不管那种主张的差异,都认同现行管制刑无论在适用范围上、内容上,还是执行方法上,都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所以不应视其为过时 .再次,管制刑的核心是群众监督,与生产组织形式关系不大,只要有群众的地方就可有效地组织群众监督。改革不应成为影响管制存在的因素,实践中管制执行效果不佳,与司法、执法人员对管制缺乏必要的认识和重视有关,不能以此作为否定管制存在的根据。最后,管制与拘役的性质、内容均不一样,管制只是部分地限制犯罪分子的自由,而拘役是完全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两者有质的不同。尽管在特定情况下,不同的刑种之间的折算方法,并不能掩盖两个刑种的质的区别。拘役重于管制,这一点是无法否认的,行政拘留不是刑种,因此,保留管制刑不存在扰乱刑罚体系科学性问题 .另外,我国现阶段犯罪的多样性,也为管制刑的存在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种制度的设置是否成功,其衡量标准,不仅需要 分析 立法的初衷,立法所带来的实际效果,而且更应该分析所导致的不良结果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深层次的原因。这对最终决定是否存废管制刑十分必要。在与财产刑的比较中,管制刑虽然不具有自由刑那样的隔离功能,却能根据特殊预防的需要,对受刑人一定的行为自由与权利行使进行限制,并对其进行监督,其“无害化”的作用大于财产刑。 从刑罚目的上来看,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改造,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管制刑正摈弃了着重对罪犯进行惩罚、报应的刑罚观念,承认罪犯是可以改造的,因此管制的立法宗旨是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 而且,就 目前 管制刑出现的一些缺陷并不是不可克服,如果我们能够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对现行刑法中有关管制刑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改完善,是完全可以将管制刑的主要缺陷加以弥补,并进而发挥其特有的优越性的。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在目前不应废除管制刑,但是必须予以相应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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