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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程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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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共涉及四个法条五个罪名:即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在刑法学上叫亲告罪,又称告诉乃论之罪,法律将求刑权原则上交由被害人行使,即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国家司法机关采取不告不理的政策。其特点如下:

法院审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是由于此类犯罪多发生在家庭成员、亲属、朋友之间,涉及到名誉、亲情、隐私等,对被告人的处理大多会影响到被害人的利益。

对被告人一般不采取逮捕、拘留等严厉的强制措施,而主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措施,这主要与该类案件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有关。

被害人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自行和解,被害人有权撤回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对被害人提起反诉。

我国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于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在被害人告诉不能的情况下,由检察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告诉转“公诉”。但是,在检察院公诉的情况下,案件应当按自诉程序还是按公诉程序审理,我国刑诉法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司法实务中,侦控机关有时会以本罪或其他罪的名义受理侮辱罪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对行为人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先进行侦查继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而从职能管辖上讲,这种做法超越了自身的立案管辖权限。实质上将自诉程序变为了公诉程序,剥夺了自诉人的诉讼权利,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属于管辖错误。

对于无特殊情况的告诉才处理案件如启动了公诉程序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法定程序将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二是因定性错误作为公诉案件处理,都属于没有适格的自诉人告诉的情形,根据该规定,由于没有适格的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应认定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笔者以为,在诉讼程序上根据不同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由被害人控告,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辩护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已经将案件移送起诉的,如被害人或被告人不同意的,检察机关应当停止公诉程序;如被害人和被告人和解,不同意继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如被害人和被告人均同意由检察机关继续公诉的,案件不再变更管辖,案件随着控诉主体的转移,而转换成公诉案件,法院按公诉程序审理,被害人由此丧失自诉程序下应有的地位和权利,而成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无权再同被告人和解、反诉、撤回起诉、上诉等;如双方不同意,检察机关应立即退出诉讼,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将案件改为自诉程序进行审理;如双方和解,被害人不同意继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院应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在上述各种情况下,被告人被采取拘留、逮捕的,在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决定,以及公诉程序改为自诉程序后,应当立即变更或取消强制措施,不宜继续羁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没有合法的适格的告诉,法院就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根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在一定情况下误作为公诉案件处理,都属于没有适格的自诉人告诉的情形,根据该规定,由于没有适格的告诉,而被告人如又存在犯罪行为,不应当宣告无罪,故都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有诉权的受害人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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