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简析取保候审条件的相关内容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雪芳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雪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的“社会危险性”的认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的“社会危险性”是作为强制措施适用依据的“社会危险性”,不是广义的“社会危险性”,它应......本文有71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的“社会危险性”的认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的“社会危险性”是作为强制措施适用依据的“社会危险性”,不是广义的“社会危险性”,它应是从已发生行为中反映出来的与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紧密相关的一种可能性,这里的“社会危险性”应界定为“可作为适用具体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的,有证据证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和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的可能性”。它也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时,依据已经发生的行为或已经存在的事实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所做出的预测,进而也可以作为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可能出现的结果所作的一种风险评估。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的可能性。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具有的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的可能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消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可能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的诉讼义务包括:第一、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对其所涉犯罪事实进行的合法的侦查;第二、依法到庭参加人民法院对其所被指控的犯罪案件的审理;第三、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对其做出的生效判决的执行,确保具体刑罚的执行。消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可能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逃亡、躲避或与之其它方式拒不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或拒不接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决定的刑罚的执行。但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缄默或反驳来认定为消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因为依据现代刑事诉讼法理论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无自证其罪的义务。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简析取保候审条件的相关内容”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5747.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