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存在"超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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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表述:人民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开展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纠正了一批历史遗留的超期羁押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长效机制。相应地,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也提到了超期羁押的纠正问题,并作为“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事例予以报告:针对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期羁押问题,推动并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集中开展了全面清理超期羁押专项工作,历史遗留的超期羁押案件基本得到纠正。
超期羁押问题的解决十分了不起,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所涉及的案件疑难复杂,需要几家司法机关合力解决,需要一边清理、一边纠正、一边预防,体现了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是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
欣喜之余笔者注意到: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手段除了羁押,最常用的就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申请批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羁押时人在“里面”不同,取保候审时人在“外面”,取保候审制度在执行中也同样存在“超期”等问题
取保候审的法定时间究竟多长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此,一般理解为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为一年。但有人却理解为三年,也即三机关各一年,并且实践中常常难以操作。
一旦取保,候而不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但是,实践中,有些承办人员忙于侦查其他案件,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冷处理的方法,案件放置大半年甚至一年,引起当事人和家属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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