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行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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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行为如何处罚
管制经济学是以经济学原理研究政府管制科学性的一门应用性学科,它是应实践的需要而产生与发展的,其理论研究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为政府制定与实施管制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证材料,其研究带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显示出应用性学科的性质。同时,管制经济学涉及经济、政治、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这又决定了管制经济学是一门边缘性学科。
法律咨询:
您好,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行为如何处罚
律师解答: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对管制经济的研究起步较晚,最早介绍到中国的管制经济著作是施蒂格勒著的《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在这部论文集中,其中有4篇是关于政府管制方面的论文。随后,出版了日本学者植草益著的《微观管制经济学》,这是介绍到中国的第一本专门讨论管制经济的专著,有很大的影响。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在借鉴国外管制经济学论著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出版了许多论著。这为管制经济学在中国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就总体上而言,中国对管制经济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许多方面需要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深入研究。
严格地说,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不存在现代管制经济学所讲的管制问题。我们不能把计划理解为管制,计划经济体制理解为传统管制体制。因为市场是对计划的替代,而管制是对市场失灵的校正和补充。管制是由法律授权的,管制主体依据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对象所实施的特殊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管制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更不同于计划。否则就没有必要讨论管制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没有必要讨论通过改革如何建立高效率的管制体制问题。从国际经验看,就垄断性产业而言,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体,与此相适应,这些国家较早在垄断性产业建立现代管制体制。而英国、日本和多数欧洲国家对垄断性产业曾长期实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体制,只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对垄断性产业实行以促进竞争和民营化为主要内容的重大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了现代管制体制。
刑事辩护推荐律师: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上海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上海世博会律师志愿者,上海知名大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自1992年7月起任检察官、法官多年,从事批捕、公诉、刑事审判工作,熟悉公检法刑事案件办案模式。2000年10月取得律师资格,曾任某大型央企省分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现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兼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20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诉讼实战经验。擅长代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假冒注册商标等经济犯罪案件及盗窃、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毒品等各类刑事案件,每年平均办理刑事案件达五十至六十件,经倾力辩护后每年有多起案件适用缓刑、取保候审或无罪释放,其余案件均获得不同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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