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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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五类,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依次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一、拘传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
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应当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警察或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或《拘传票》
期限:
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法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形式担保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且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规定:
被告人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人民检察院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规定: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程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上述人员申请取保候审的,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部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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