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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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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2月3日,被告人路某酒后无证驾驶甘AXXXX号小客车,承载多人回家,行至某公路5KM+970M处,将路边行人陈某碰撞致当场死亡,后路某驾车逃逸。法医鉴定结论:“陈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公安机关责任书认定:“驾驶人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03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路某取保候审,路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2008年1月16日被告人路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路某取保候审后逃跑后又投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路某虽然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惧怕刑罚而逃跑,但在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将其控制前能够主动投案,应视为主动投案。因为其归案接受审判毕竟不是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将其抓获,而是其主动投案的结果。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路某是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因此路某行为不能构成自首,如实供述只能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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