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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捕后判管制、拘役等情况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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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制】刑事犯罪捕后判管制、拘役等情况的分析

一、捕后判轻刑和不起诉的原因分析

办案人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不够。首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如何适用的问题上基本依赖主观裁量,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上不能完全认识到位、把握精确。其次,执法理念有所偏差。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目标偏向惩罚与控制犯罪,“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权利”等传统观念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办案人员脑海中,在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上,存在构罪即捕、以捕代罚、以捕代侦的现象。审查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往往过于重视刑罚的打击一面,忽视了检察机关在缓解社会矛盾,化解纠纷,减少对抗上的作用,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证据问题也是导致案件捕后判管制、拘役、缓刑的原因。一是批捕、起诉证据不一,批捕标准较低,俗称“两个基本”,即只要有基本犯罪事实和基本证据就可批捕了,而起诉标准则高得多,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捕后证据变化大,是造成案件捕后轻刑化的客观原因,批捕后出现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导致轻判。如:郭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在批捕阶段,认定郭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郭某在案发后曾潜逃,遂对其依法批准逮捕,但该案到了审判阶段后,郭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在审理中,郭某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后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是有些案件的民事赔偿在起诉、审判阶段发生变化。如交通肇事案属过失犯罪,但在批捕阶段民事部分尚未赔偿,若不批捕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得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案件到起诉或审判阶段,肇事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或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最终导致该类案件判处缓刑率高。三年间,交通肇事案中共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21件,占交通肇事案受案总数的72.4%。

过于考虑诉讼风险,从而导致逮捕措施适用率偏高。一是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一部分明知其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为外来人员,或为流窜作案、无固定住所人员或监护人的监管不力等,对其若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可能导致诉讼程序中断,无法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增加诉讼风险,故而将其批准逮捕。如荆某涉嫌盗窃案,荆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035元,刚达立案标准,但考虑荆某系外地人,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遂依法批准逮捕了荆某,后荆某被法院判处管制一年。据统计,三年间,判处轻刑或不诉的案件中,跨县作案人员约占三分之一强。二是案件中还有一部分案件一案中有多名犯罪嫌疑人,但只抓获报捕部分犯罪嫌疑人,尚有犯罪嫌疑人在逃,明知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轻刑,由于尚有部分同案人在逃,若对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可能导致其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之间有串供等妨害作证的行为,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故而对这部分犯罪嫌疑人也多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从而降低诉讼风险。如我院在审查张某等五人盗伐林木案过程中,盗伐林木蓄积为3方多,刚达“数额较大”标准,但考虑到五人中有一人王某在逃,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该案五人均被判处管制。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过多考虑被害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从司法的角度讲,构建和谐社会就要确保利益能够以公平的方式在涉诉各方以及他们和社会之间实现平衡分配,具体说要考虑到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加害方怎样处理更有利于他回归社会,二是受害方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三是公众的公平正义感。从理论上讲,每一起案件处理只有达到这三个方面的统一,才是和谐,但司法实践中,要做到三者的统一往往很难。在处理部分轻刑案件上,对一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的案件,担心不捕会出现被害人涉检上访的问题,被害人受损的利益得不到及时修复诱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因而作出了批捕决定。如贾某、尚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考虑到案发后,加害方认罪态度不好或不积极主动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往往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该类案件均被判处了轻刑。

考评机制不合理制约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施行。一是公安机关考评机制不合理造成请捕率高。现阶段,公安机关多以刑拘转批捕率及逮捕人数作为考核工作的主要标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往往鉴于公检两家的友好关系,多以支持工作为主,重配合,轻监督,最终导致只重视增加批捕数量,而忽视了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无形中降低了批捕案件的质量。二是检察机关旧有的量化考评标准也是造成逮捕率高的原因之一。长期以来,侦查监督业务以不捕率作为量化考评首要标准,各级检察机关因为担心考评成绩受影响,往往不敢、不愿作出不捕决定,运用不捕权日趋保守。尽管现有的侦查监督业务量化考评办法日渐完善,但检察人员仍然不能完全从旧有的量化考评标准中摆脱出来。

二、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办案质量是侦查监督工作的生命线。在分析了以上的原因后,笔者就如何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减少捕后判管制、拘役、缓刑等情况,提出以下对策:

正确理解领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更新办案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审查批捕办案人员应当准确、全面地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应深刻地理解到,宽严相济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罚当其罪”的原则要求,真正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建立捕诉衔接机制。捕诉环节衔接得好,可以有效地提高办案质量。一是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重大、疑难、新型犯罪案件时,认真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共同分析案件发展方向。二是建立逐案跟踪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对批捕案件后续情况进行跟踪,定期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捕后的进展情况。侦查监督部门对批捕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的案件、公诉部门对已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拟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及时掌握。

检察机关应搞好两个联系与沟通。一是与公安机关搞好联系沟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统一思想认识,对于轻伤害案、轻刑寻衅滋事案以及案情单一、数额刚过立案标准的盗窃案件,尽量少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进行非羁押化诉讼,同时引导他们对轻缓刑事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建议公安机关改变将批捕率作为考核主要内容的做法,防止一味追求批捕率而使一部分轻刑案件也进入逮捕程序;二是与法院刑事审判部门搞好联系与沟通,把握宽严尺度,如对“犯罪情节轻微”、“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不致妨碍诉讼进行”等深入探讨并达到共识,防止因认识的分歧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建议将刑事和解制度引入批捕环节。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发生后,从保护被害人利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根据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真诚和解的意愿,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在保证被害人正当利益赔偿到位的情况下,允许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加强业务学习和对逮捕权的调研。检察机关特别是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改变执法观念,正确适用、少用、慎用逮捕措施。应改变采取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为打击犯罪的观念,改变只有逮捕才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观念。办案中充分运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和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充分体现刑事政策,无逮捕必要的或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予批捕。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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