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再犯同一罪名之罪可否适用缓刑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方明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方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被告人王某驾驶拖拉机途经江西省上饶县应家乡虾蚣弯15公里+200M处时,为避让车辆,在向右打方向的过程中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刮擦,致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文有46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被告人王某驾驶拖拉机途经江西省上饶县应家乡虾蚣弯15公里+200M处时,为避让车辆,在向右打方向的过程中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刮擦,致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扣留被告人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9月20日,王某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拖拉机途经上饶县应家乡应家口159号门口上坡路段时,与相向下坡骑脚踏三轮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刮擦,致使三轮车侧翻,造成骑车人李某某与乘车人龚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而被告人王某则在打了报警电话后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主动至上饶县公安局投案,对所犯罪行作了如实供述。

在法庭审理期间,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两次所犯之罪均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此外,两次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能尽全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另被告人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未采纳其适用缓刑的建议,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二人当场死亡的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如对其适用缓刑,难以保障其不会再发生同类情况,从而危害社会,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又弃车逃离现场,外出潜逃一年六个月,情节特别恶劣,且对被害人的赔偿也未全部到位,因此,对被告人王某不应适用缓刑。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再犯同一罪名之罪可否适用缓刑”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5332.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