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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路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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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全球化时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路径的选择

关于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路径,当前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主张:一是主张完全采取死刑制度改革的司法路径,如有学者主张以死缓全面替代死刑立即执行。也有学者主张以立功这一法定从宽情节作为司法实践中限制死刑的非常规路径。二是主张完全采取死刑制度改革的立法路径,如有学者认为,中国死刑在步入现代化的征途中需要实现与本土化的有机结合,需要在罪名设置上大力压缩,并在刑法修订中禁止增设新的死罪;重置死刑条件予以严格规范;在死刑适用对象上人道地缩减适用范围;在法定刑模式上重新定位并力避重刑倾向;在死刑核准上革新机制,收归核准之权;在死刑执行上革新方法,强力弱化“司法杀人”,并以理性和人性代替感性和冲动。 三是主张采取死刑制度改革的立法与司法并进的路径,如有学者认为,从法治的层面上看,死刑制度的改革不外乎两个方面:死刑的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死刑的立法改革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与此同时,通过司法来控制和减少死刑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需的。死刑制度的改革应当立法和司法并进。

对于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笔者认为,从应对死刑变革全球化挑战的角度,应当采取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并进的路径。这是因为:一方面,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能在源头上实现限制与减少死刑适用的目标,因为规定更为严格的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与更为宽松的死缓适用标准,努力减少死刑罪名,并在法律上严格限制具体犯罪的死刑适用规格,显然能够直接产生减少死刑适用的法律效果,从而能有效地缓解中国当前所面临的限制和废止死刑的国际压力;另一方面,考虑到死刑的立法改革是一项复杂而又程序繁多的重大工程,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步伐与力度就可能会受到较大的限制,改革的进度也可能会比较缓慢,而死刑制度的司法改革可以避开很多障碍,从而能够更为方便、快捷地限制死刑的适用。因此,在对死刑制度进行立法改革之前,应充分利用现行刑法典的规定,运用司法的手段切实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不过,尽管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应当立法和司法并进,但是就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而言,死刑制度的司法改革应被定位为仅仅是一个过渡手段,因为死刑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最终必须借助于立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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