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司法限制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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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死刑】死刑的司法限制空间
最高法院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后,刑法学界举办论坛,发表文章,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议论死刑改革。学者们对死刑的关注并非自今日始,但能够自我解除禁忌而大胆放言者并不多见。也不知从何日起,死刑成了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一个敏感话题。现今对这一敏感话题的热议,应是势所必然的一个可喜现象。
学者们的言论,出于理性的冷静思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心,拜读之后,令人叹服。“英雄所见略同”,共识是原则性的、基本的,那就是应该坚定不移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如果说有分歧的话,只是阐发观点的角度和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以学者们的高见,欲达到减少死刑的目的,应当修改刑法减少死刑罪名,同时司法实践中少判决死刑,也就是必须立法限制和司法限制同时并举。也有的教授更加强调司法限制的作用,认为司法限制是限制死刑的可行之道,即使不修改刑法的一个条文,也可以不判一个死刑。
司法可以在法定范围内限制死刑,也可能利用自由裁量权而滥用死刑,因此强调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通过司法严加控制死刑的适用,而达到减少死刑的目的,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现实中司法对死刑的限制空间,似乎被夸大了。司法受国家刑事政策的约束和左右,而制定刑事政策的主体不是司法,而是领导司法的决策者。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就有什么样的司法,政策严则司法严,政策宽则司法宽,司法不可能也不应当与现行刑事政策背道而驰。法律总是国家政策精神的体现,既不修改法律,又不适时调整政策,司法限制死刑的余地就不会很大。很难想象,在推行多年的从重政策的指导下,在社会公众强烈要求重判的舆论下,如果司法大幅度削减死刑,会得到上层和群众的普遍认可。当初,为了适应“从重”的要求,修改刑法增设死刑;为了“从快”,变更了刑事程序,将死刑统一由最高法院核准改变为部分授权高级法院核准。现在,严打政策还要坚持,修改刑法又一时摆不上日程,在这种情况下,专注和强调死刑的司法限制,在理论上没有什么不对,但在司法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很多困难。须知,刑事政策为死刑司法限制预留了多大空间,社情民意对死刑的司法限制予以多大的认同和支持,这对死刑司法限制的量度把握具有决定性作用。
有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已有多年不判处和执行死刑。人家能这么做,我们行吗恐怕不行。因为这样做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除前面谈到的政策思想和民意取向之外,还有一个司法权威问题。由于体制和制度的原因,我们的司法经受不起这样那样的压力,更惧怕被兴师问罪。想想看,当现行刑法71个死刑罪名一个也不减少,而司法则一个死刑不判,那么,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实现法律意志的司法之间的反差如此之大,将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那时候,就不是畅谈刑法理论问题,而是讨论如何追究责任问题了。不要说一个死刑不判,就是一下子削减死刑太多,也很有可能被认为“打击不力”。多少年来,“打击不力”已成谴责司法机关的最便当最常用的“罪名”,那么从今以后会怎么样谁知道呢。
我一点也不怀疑,在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指导下,在少判死刑的主流民意支持下,死刑司法限制的空间会是很大的。但这需要时间,有待于客观条件的逐渐成熟。我也不怀疑,死刑一律由最高法院核准,对提高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控制死刑的适用,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少判死刑是趋势,至于“少判”的度的把握,那就决定于法官们审时度势的胆识和智慧了。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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