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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社会私有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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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范围】小康社会私有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

一、小康社会、私有财产及法治的紧密联系

1、小康社会与私有财产

小康一词,源自《诗经》:“民亦劳止,汔可小康”。作为一种社会模式,小康最早在西汉《礼记礼运》中得到系统阐述,成为仅次于“大同”的理想社会模式。它相对于“大道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是“大道既隐,天下为家”的理想社会的初级阶段。1979年12月6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首次使用了“小康”深入浅出地诠释中国式的现代化目标。1984年,邓小平同志进一步补充说:“所谓小康,就是到本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人均800美元。” 1990年12月,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对小康的内涵作了详细的描述, “所谓小康水平,是指在温饱的基础上,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达到丰衣足食……”。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体系中,经济指标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而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结构中,私有财产占有很大的比重。经济学家樊纲教授指出:私有财产已成为中国财富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1]在资本结构的组成成分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31%,而个体私营企业占38%;在资本所有权结构比例中,国有资产只占26%,而国内居民个人拥有57%的资本额。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我国非国有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GDP比重,1992年为53.57%,2001 年增加到63.37%,非国有经济创造的税收占全社会税收的比重达55.04%.这些数据说明,中国资本主要由国家和集体使用、所有的格局已发生重大变化,居民所有资本已超出国有资本,已经成为全社会资本总额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也表明,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必须激发作为个体的人的活力,发挥人的创造力。财产权体现了对公民个人物质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公民追求个人物质利益的肯定,可以鼓励人们追求和创造财富。“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的有力保护,不能形成一套完整的对个人财产权予以确认和保护的规则,个人对其财产权的实现及其自身利益的享有就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就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保护私有财产,有利于调动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出“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因此保护私有财产,鼓励个人合法致富、勤劳致富,增加公民的家庭财产,使人们的生活殷实起来,将有力地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2、小康建设与法治文明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历史过程。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小康社会应该是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制建设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又是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要继续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从法治的视角解读,小康社会就是崇尚法治、消费法律、法律服务比较发达的法治社会。“法治”应当是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性的文明特质。小康社会的一大鲜明特点就是这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方面,以及从政府机关到黎民百姓,都不再对法治持一种或疏离或排斥或傲慢或偏见的态度,而是与法治进行全方位地亲密接触。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是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建设小康社会与建构法治文明协调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从一定意义上讲,小康社会是权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公平正义型社会。

二、私有财产所有权刑法保护的价值理念

刑事法律的制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私有财产权作为人权的基础,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其保护的必要性正是跟刑法的价值追求相吻合。

1、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的基础

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构成了全部人权的基础。这一普遍共识源自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他说,人们要求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互相保全他们的生命、自由和不动产,我们用一个总的名称来称呼它们,叫做财产”。[2]人权的内容必须体现人的自由和平等,自由和平等一直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

从人权的角度讲,自由就是让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天赋的自然权利,法律维护公民的自由和尊严。而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则是自由的核心,倘若公民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又何来治身的权利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人类社会发展最为长久和有效的动力。财产权若得不到有效保护,对于个体来说谈不上真正的自由;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缺乏长期动力。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财产权开辟了公民私人自治领域,勘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如果不存在这样一种能够获得保障的私人领域,那么强制与专断就会无所不在,肆意横行。天赋的人权是平等的。洛克一直强调私有财产权是天赋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决不允许政府借助刑法手段侵犯罪犯地私有财产权利。[3]把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为法律最大的使命,认为一切法律问题上的正义都是以财产为基础的。因此,平等首先应是财产权利的平等。马克思说: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都应该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各主体也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观念的价值信仰,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就如同水中月镜中花。

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公民的三大权利,是人权的核心内容。这三大权利是相互联系、密切相关的。财产权是实现生命权、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拥有了私有财产,意味着人们有了实现自己合法权利的物质条件。赋予个人私有财产权,意味着个人有权依法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能够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来保障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个人的财产不会为他人所非法占有。没有财产权作为基础的生存权和自由权是不可想象的,不仅个人的生存失去了物质条件,而且个人的自由也失去了物质基础。因此,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于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刑法作为最强有力的制裁法,其他法律的最后保护法,自然应该对私有财产权提供最有力的、最后的保障。贝卡里亚说:“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护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所以,对于侵犯每个公民所获得的安全权利的行为,不能不根据法律处以某种最引人注目的刑罚。”[4]这里的私人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私有财产权是社会秩序稳定的有利保障

明确物的所有权的重要作用就是“定分止争”。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在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中,所有权处于交易的核心。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而竞争的目的在于财富的取得。但是,如何正确取得财富,必须有待于法律对竞争秩序的规定。在对竞争秩序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中,对财产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其规定的各种物权的取得以及消灭的方式,不但是直接的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则,而且还是其他财产权利取得方式的进行理论分析和司法解释的基础。

《孟子》曰:有恒产者有恒心。孟子所说的这个“恒产”,是指“稳定的私产”,他认为假如没有稳定的私有财产,一般人便会心神动摇。没有稳定的资产作为生活保证,却又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恐怕只有贤达之人才能做到。一般的民众,一旦心神动摇,便会放纵、骄奢、奸诈、欺骗,无所不为。等到这些人犯了罪,然后国家用刑罚惩罚他们,等于国家用罗网故意引导民众而捕之。因此,贤明的君主为人民大众创造稳定的产业,使他们上可以俸养父母,下可以养活妻子儿女。好年景终年丰衣足食,坏年景也能免于冻馁死亡,才能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在当代中国,对私产的充分保护与经济社会的稳定是密切相关的,而恒心说到底就是信心,对自己的信心、对社会的信心。一般来说,一个没有信心的市场必然是一个容易产生动荡的市场,而民营企业家没有恒心,对财产缺乏安全感,也就难以真正解除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防止或消弭物质冲突,增进社会的平安与和谐,同样要求对私有产权的明确和保护。当人们没有财产可以丧失的时候,更易于投入对抗的、非建设性的冲突;对于一个有产者来说,在一个混乱的社会,所经受的风险要大的多。如果社会中私有财产得到明确界定和保护,社会中大多数人都拥有财产,那么人们就会养成靠投资和学习增进其财产的习惯,社会就更加易于处于和平有序状态。

3、私有财产权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如果我们要探寻私有财产权的根本内涵,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它的本质是一个关于正义的规则。私有财产权的明确界定和法律制度的严格保护,需以正义为前提。关于私有财产与正义关系的论证,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葛得文、罗尔斯等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观念上的探讨。其中,罗尔斯的正义观最具有代表性。他提出了两项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私有财产与正义是息息相关的。在一个没有明确界定私有财产权的国家里,不可能有正义。

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权,使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保护是生产和竞争的发动机,它能够确保市场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的增长,是社会向前的动力。它能促使社会财富由无效领域流向有效领域,由低效率领域流向高效率领域,使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化,使财富的社会效应最大化。与公共财产权相比私有财产权往往具有更为明确的利益动机和监督成本。激励约束机制,使得私有财产更容易实现经济目标利益最大化所隐含的效率的提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遵循的原则。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能既能体现正义又能提高效率。

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订后要求各部门法作出相应的修改,而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刑法正是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法和保障法。其补充法的地位表现在刑法是对不服从第一次规范所保护的利益进行强有力保护的第二次规范,[5]其保障法的地位体现在刑法上是运用强有力的刑法措施保障其他一切法的制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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