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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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这本身就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法律赋予他充分的诉讼权利,同时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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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被害人对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被害人对由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7)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井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可以要求不公开其姓名。尤其是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对于被害的情况予以保密。
(9)被害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0)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授权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立法意图都是进一步加强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但是,立法并没有赋予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独立的上诉权。因此,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对判决、裁定不服时,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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