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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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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

  一、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对县经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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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审查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列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列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并加盖印章。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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