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救济监督与行政诉讼救济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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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我国解决行政争议不可缺少的两种法律性质不同的救济监督制度。但作为同是行政救济监督的手段或途径,两者也存在着一定联系。在某种意义上说,行政复议救济是行政诉讼救济的基础和前提,行政诉讼救济是行政复议救济的监督和保障。综观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两者的关系可归纳为选择模式、复议前置模式和特例模式三种。
[编辑]行政复议的特点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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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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