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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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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中国古代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问题探究

死刑是我国古代重要的刑罚之一。我国古代王朝的统治者十分重视死刑维护政治统治、社会秩序的功能,一方面将死刑适用对象面向所有的被统治者,包括农民等被压迫阶级和官僚贵族阶级;另一方面,为了更好的发挥死刑的功能,对死刑适用对象进行一定的限制,使死刑更好的适应统治需要。

我国古代法制中成为限制适用死刑的对象主要有皇亲贵族、高官显贵等特权阶级,以及老幼妇弱等弱势群体。我国古代对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有两种情形,一是对犯罪者本人适用死刑的限制,主要是针对老年人、年幼的人、残疾人、智障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皇亲国戚、高官显贵等特权阶级。二是对受犯罪者诛连的无辜者适用死刑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缩小因族刑或连坐而适用死刑范围。不同的对象,限制的方式也有所不同:针对弱势群体本人的犯罪,一般采取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或刑事责任能力的方式划定部分弱势群体只对某些犯罪适用死刑,甚至对一般罪行均不负刑事责任。例如唐律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针对特权阶级本人的犯罪,则采用“八议”和“请”的制度,其中八议制度的特权最大。

西周法律规定:“八十、九十日耄,七年日悼。悼与耄,虽有罪而不加刑焉。”80岁以上的老人和7岁以下的儿童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秦朝首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罚。在秦朝,未成年的标准是身高,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年龄。

汉朝初期,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作出重大变革,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惠帝即位之初曾定制:“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西晋时期规定十岁以下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其犯罪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八十岁以上一般的刑事犯罪都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总的来说,汉以后的魏晋南北朝各代,大致沿用汉制略加损益,直至隋唐时代才在律典中明确明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的统一制度。

隋唐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的法制已经完善。各种对象适用死刑限制在隋唐都已经达到最适应封建社会统治的程度。隋唐对于弱势群体罪者、特权阶级犯罪者、因族刑连坐而处死的无辜者的限制都表现出法的成熟性,不仅很好的达到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需要,而且通过限制死用对象的细致、感性的规定达到更好的维护政治统治、社会秩序的效果。以后各个封建王朝都沿用唐制。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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