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履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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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后开始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是指采取措施,实施复议决定的内容,如果是撤销或变更的,应当对改变部分进行处理,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未改变的部分在事实上已经确认,也应当予以落实;如果确认违法并被责令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就要采取措施进人工作程序,这些均为履行的具体形式。
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执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该机关的法定职责,即使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有不同意见,亦应按决定的内容办理,然后再以合适的方式,如报告、请示等向上级表示不同意见,不可以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所谓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指明确表态不能执行复议决定或者对复议决定置之不理,仍然按照自己的原来意愿去办理,或者仍然坚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是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在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故意拖延执行复议决定。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延缓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并将责令履行的情况上报或函告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
责令限期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写明主送机关即被申请人,责令履行的复议决定内容,责令的法律依据,责令履行的期限,责令履行的形式,以及其他有关内容,并应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如果复议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没有采取责令限期履行措施的,申请人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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