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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复议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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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1、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为前提。 2、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被申请人。 3、以作出引起

商标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1、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为前提。

  2、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被申请人。

  3、以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为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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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复议审查内容。

  5、以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结果。

  6、是一种法定的程序性活动。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10月9日又作了修订,为商标行政复议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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