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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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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负责人在发言中指出,当前一部分行政纠纷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70%未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纠纷直接进入了行政诉讼,这是行政复议能力偏弱的重要标志。

  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负责人在发言中指出,当前一部分行政纠纷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70%未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纠纷直接进入了行政诉讼,这是行政复议能力偏弱的重要标志。

  为此,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强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能力建设势在必行。

  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的情况表明,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质量是好的,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中83.7%的申请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的,只占行政复议决定总数的16.3%,其中76.4%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得到法院的支持或者申请人撤诉。

  这位负责人说,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希望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日益强烈,不再是以往的“不会告、不敢告和不去告”。同时,党和政府对建立和完善化解纠纷长效机制的要求,也日趋迫切。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把行政纠纷依法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防止行政纠纷扩大和激化,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一项重要制度和主要渠道,将在这种形势下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对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级政府复议机关和机构应当有深刻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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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他认为,其核心是化解行政纠纷的能力,既包括行政机关领导对行政复议渠道的认知能力,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力;也包括行政复议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等硬件能力建设;还包括复议机构及其人员的政治素质、把握大局的能力、理论研究能力、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指导能力、宣传能力等。

  统计表明,行政争议主要集中在基层,89.7%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是地级市以下行政机关,70%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是市、县两级政府部门。为此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在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中,特别要重视加强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能力建设。只有健全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配备相应数量并素质较高的人员,多数行政纠纷才能通过这一渠道得到及时解决。但实际情况是,市、县两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最为薄弱,许多县级政府根本没有行政复议机构,即使有机构也只有一两个兼职办案人员,无法承担起繁重的行政复议职责。

  这位负责人说,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从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不要因人力不足等自身原因,将合法的行政复议申请拒之门外;对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与公权力的运用有关的纠纷,老百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也不要简单化处理,要多做说服、解释、化解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负责人在发言中指出,当前一部分行政纠纷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70%未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纠纷直接进入了行政诉讼,这是行政复议能力偏弱的重要标志。

  对提高办案质量,这位负责人提出,质量的标准既指行政复议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不搞官官相护;也包括“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追求合法、合理、合情三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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