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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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处罚通知书或决定书;
2、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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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确认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决定不服的;
4、认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的事项不依法办理的;
7、申请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保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8、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并由其制定的规定不合法的。
三、办理时限
1、主要事实、合法性、适当性审查5日;
2、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7日;
3、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及其它材料10日;
4、复议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5、送达行政复议决定;
6、以上事项累计时限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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