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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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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的意愿; 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听取申请人和被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的意愿;
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提出调解方案;
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期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明确提出不进行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终止调解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再次请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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