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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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无非两种:第三人申请与复议机关通知。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具体范围
1、第三人应当具有合法权益
目前行政复议程序应保护的权益包括实体上的政治权利、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人身权、财产权、承包经营权、经营自主权、相邻权、信赖利益,程序上的请求权、参与权、知情权、公平竞争权等,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的保护权利范围要大得多,但从强化行政复议救济功能,实现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原则角度来讲,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扩大,不仅包括现有的法定权利,还应扩大到一些尚待上升为权利的利益如信赖利益、隐私利益、参与利益、环境利益等等,具体幅度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加以灵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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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人应当与案件具有实际影响的利害关系
自然人或组织的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包括法律上的影响和事实上的影响,即产生了利害关系和实际影响,当然这种侵犯的可能性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实际上采取了客观利害关系标准,客观利害关系对申请人和第三人构成了一道限制,这在相当程度上符合目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实际情况,但考虑到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和救济功能,有必要扩大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的范围,特别是在行政诉讼已出现公益化的趋势时,更应该从理论上探讨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范围如何扩大的问题。
3、第三人必须是提出参加复议申请或被依法追加
提出参加复议申请或被依法追加是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成为第三人的程序要件之一,当然提出参加复议申请要成立,必须是在复议期限内。
4、特殊的第三人必须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
主要适用于行政主体的第三人。
二、就具体而言,应注意下列情形下第三人的适格问题:
1、不作为案件的适格问题
此处案件性质是作为与不作为,应当是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而定,因为复议审查方向和最终复议决定都要围绕复议请求作出。对于作为案件,在确定第三人适格问题上应按一般标准来加以确定,但对于不作为案件,应依下列方式审查:首先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职责;其次审查自然人或组织是否具有合法权益;第三是审查基于这种合法权益,自然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产生一种法律上的请求权来确定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实际影响)。
2、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信赖利益,是指自然人或组织基于对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的信任,直接获得或通过一定行为获得一定权益,形成利益关系,该当事人由此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一种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效力的期待利益。如变更或撤销,将严重侵犯其信赖利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情形。
3、反射利益问题
反射利益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是指利益人缺乏法律根据,依法律法规规定或具体行政行为而间接获得的不具请求权之单纯利益,反射利益人与行政行为不具利害关系。在国外,反射利益理论近年来受到较大批评,认为与近代民主法治和责任政府理念相违背,实务中有将反射利益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内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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