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信访转办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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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3年11月6日,刘某等人到国家某部上访,要求解决其所在单位违法办理“内退”的问题,该部信访处根据《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规定,为刘某等人开具了组江苏省某厅的《越级上访通知书》。刘某等遂于11月11日持该部《越级上访通知书》到江苏省某厅上访。江苏省某厅根据《江苏省实行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暂行规定》,向刘某等人开具了《信访处理函》,转由江苏省某总公司按《江苏省信访条例》、《江苏省实行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暂行规定》接待并妥善处理。其后,某总公司对刘某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刘某等对江苏省某厅将其信访材料转给江苏省某总公司处理不服,向国家某部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予以纠正。某部在对刘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刘某等人在收到某部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人申请进行行政复议后项是江苏省某厅作出的信访转办行为。而该信访转办行为未对刘某等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未对刘某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也未给刘某等人设定权利、义务。因此,某部认定刘某等人对江苏省某厅的信访转为行为不服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刘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正确的。故判决维持某部所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让某等人不服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又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某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人申请行政复议是基于江苏省某厅作出的信访转办行为,但该信访转办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因此,某部所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某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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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涉及了行政复议中的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江苏省某厅向某总公司开具信访处理函行为的性质,二是信访工作中的转办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第一个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以及江苏省有关规定,江苏省某厅有权向某总公司开具信访处理函,且某总公司是刘某等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信访条例》和江苏省的规定,某总公司也有权并且应当对刘某等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予以处理,开具信访处理函的行为未对原告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因此该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信访工作中的转办行为。 [案例] 2003年11月6日,刘某等人到国家某部上访,要求解决其所在单位违法办理内退的问题,该部信访处根据《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规定,为刘某等人开具了组江苏
对第二个问题,《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该条所列举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均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或给当事人设定了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由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产生影响,未给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法定范围。对本案而言,江苏省某厅在处理刘某等人的信访时,只开具了信访处理函,该函对刘某等人的权利没有产生影响,因此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也就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寻求保护的一个途径。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处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有关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规定,因为只有准确把握了此方面的规定,才能处理好行政复议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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