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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对机关给予自己的行政处分不服的,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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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除行政处分外,在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还有定级、考核等次、降职、免职、回避、晋级、增资、辞职、辞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个人权益的决定。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是解决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与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性质、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处理机关、程序和后果等方面也不一样,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因此,行政复议法将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但是,这样规定并不是说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而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相应的规定,如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因此,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需要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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