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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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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共同组成了行政法律体系而行政救济法体系是由《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构成从三部行政救济法的法律关系上可以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共同组成了行政法律体系而行政救济法体系是由《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构成从三部行政救济法的法律关系上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法》相对于其他两部法律最主要的不同在于:《行政复议法》的“裁决者”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而《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裁决者”是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而后者属于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正是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存在上述不同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相对于行政诉讼审理程序﹑国家赔偿的审理程序具有很多不同而导致这些不同的原因在于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不同;本文结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归纳如下:

  一﹑审理方式:

  由于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所以行政复议不得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由申请人申请或者复议机关依职权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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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举证责任:

  1﹑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的合法负有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材料。

  2﹑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实施了某个行政行为或者有法定义务而不作为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3﹑复议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此调查取证所取得证据应当具有如下特点:①应当调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的证据;②应当调取申请人无法取得且对申请人有利的证据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时依职权调取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后且不利于申请人的证据并以此证据作出了不利于申请人的复议决定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该行政复议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从行政法理论来看《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该条规定不符合法理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之间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允许行政复议机关事后调查取证难免会产生行政复议机关“护犊子”现象从现行法律来看《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这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冲突因为《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属于效力位阶较高的行政法规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效力高低无法论断。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1﹑撤回时间:申请人有权在申请受理后和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

  2﹑撤回条件: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必须说明撤回理由。

  3﹑撤回效果:复议申请的撤回后行政复议程序终止且申请人不得在就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

  四﹑复议的决定:复议的决定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以及申请人附带提起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包括维持﹑撤销﹑变更﹑确认和赔偿五种方式抽象行政行为的决定包括撤销和改变两种方式。

  五﹑复议决定的执行:1﹑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拒不履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主管机关领导予以行政处分2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后拒不履行复议决定且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由被申请人强制履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履行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了改变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复议机关强制履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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