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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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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尤其是2007年8月1日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增加了调解结案方式,规定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类型,确立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 自我国《》施行以来,尤其是2007年8月1日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增加了调解结案方式,规定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类型,确立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等重要内容,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逐步得到发展。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些缺陷也开始显现,如不及时从观念上更新,并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将会严重影响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 一、制度缺陷成因分析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较狭窄,难以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现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行政复议范围并不全面。随着改革的深入,如涉及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国企改革等复杂的行政争议已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新型的行政争议不断出现,等等。因此,亟待拓展我国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混合的行政复议体制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和权威。 现有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一种以 条块结合 为主,以 条条管辖 和 原机关管辖 等为辅的混合管辖体制。这种体制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很大缺陷:一是 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当事人申请复议,当地政府不予受理,增加申请人的成本,不方便群众,加上垂直部门有共同的利益,即有利害关系,应该,反而要其上级进行复议,难免存在不公正。二是对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部门 不服申请复议,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不便民;从政府角度来说,不利于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及时、全面的了解和监督,使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功能大打折扣;从权力运行上说, 条条管辖 制度复议导致行政复议权更加分散,机构多头设置。三是对 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而向该部门申请复议,违反 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的自然公正的法律原则,是对行政复议公正性的极度忽视。 (三)的缺陷,难保公正和效率。 1.行政复议程序原则上都是书面审理,缺乏公开性,难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给当事人以 暗箱操作 之嫌。 2.行政复议程序对申请人的举证没有时限要求,证据 失权 不明确,导致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时没有提交证据,在法院进行诉讼时才向法院提交,造成证据不固定,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行政争议时间延长,行政复议决定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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