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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制度上如何完善规范取保候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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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监督制度上如何完善规范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对于取保候审案件应建立建档制度和跟踪考察制度,定期对取保候审案件进行审查、跟踪考察和清理,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否存在和是否继续存在等事项进行复审,杜绝滥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情况。

按我国法律,公检法机关都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但对它们的监督却是难以到位。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从长远来说,有必要对现行取保候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主要有两种做法可供参考:

一是采用司法审查制。即将取保候审的决定权统一到法院。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都必须由法院批准。这是借鉴了英、美、日等国的做法。它的好处是维护了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又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因为只有审判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最能确保没有倾向性。

二是检察监督制。在三机关仍然都有取保候审决定权的前提下,强化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决定的监督权。具体做法是公安机关和法院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必须向检察机关备案,接受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聘请的律师对不批准其取保候审申请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同级检察院申诉。因为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与逮捕不同,前者同时也是其一项权利。这种做法强化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上述两种做法无疑第一种更有利于保障人权,更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更符合诉讼发展的规律性与科学性,但它与我国现有的法律有很大冲突,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实行;第二种相对更能适应我国的现有制度,可以探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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