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行政复议工作若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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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9日00时56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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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行政复议工作若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新余市行政复议工作若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称行政复议机关)及其法制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活动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制度 第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主要包括: ㈠对行政警告不服的; ㈡对数额较小的罚款不服的; ㈢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事实清楚的; ㈣情节简单、无需对事实进行调查,且当事人对事实和适用法律无争议的; ㈤实施的主体明显错误的; 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 ㈦对已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认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主动提出自行纠正的; ㈧事实清楚、涉及金额较小且行政相对人急需快速对争议进行了断的;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提出,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并确定案件承办人。 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承办人独任审查,制发《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告知书》等程序性。受理的通知及转送通知由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审签。 第五条 对申请人或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员应要求申请人及时补充或更正,对需要补充或更正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对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承办人员依据申请人的口述,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接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二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㈠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由承办人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㈢对依法应当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承办人员在二日内将申请书等材料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有关规定。 第七条 承办人应在决定立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被申请人在收到答复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应尽早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承办人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换证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制作笔录,并交由双方当事人确认。 第九条 申请人有权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条 承办人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后,应在十日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填写行政复议决定书签发稿,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复议机关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不利于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停止适用简易程序,并告知复议当事人。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承办人进行审查,其理由成立的,由承办人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且不适用中止行政复议审查、延长审查期限的规定。 第三章 听证制度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以下简称听证)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召集相关人员对案件所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活动。 第十五条 听证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㈠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群体利益的; ㈡涉及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 ㈢有较大影响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㈣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的; ㈤其他需要进行听证的。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审查并决定是否听证。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日前通知听证参加人,必要时可以将听证事项向社会通告。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其他人员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与复议事项相关的人员。 第十九条 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在本单位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一名作为听证主持人,另指定一名作为书记员。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㈠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㈡决定通知相关的参加听证; ㈢准许证人在听证会上作证; ㈣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和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 ㈤根据案情需要,询问听证参加人。 书记员负责听证的准备工作,并认真如实地制作听证笔录。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㈠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㈡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㈢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㈠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 ㈡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宣布听证开始; ㈢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询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陈述、举证、相互质证、辩论; ㈣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对争议问题互相询问、质疑、申辩、说明,也可以对相关参加人发问; ㈤当事人最后陈述; 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在听证笔录中说明并记录。 听证笔录应当附卷进入卷宗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听证笔录是行政复议机构审查案件的重要依据。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不收取费用,但是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支出应当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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