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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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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国不仅与时俱进地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思想,而且逐步建立起了与其相适应的总体法律体系,在实现政治文明的道路上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国不仅与时俱进地确立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宪法思想,而且逐步建立起了与其相适应的总体法律体系,在实现政治文明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与施行充分地反映了我国社会政治上的提升与发展。1999年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同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开始施行。与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较,《行政复议法》在扩大、方便复议申请人以及强化对复议活动的监督等方面都有显著进步。但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具备绝对的完美,无庸置疑,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也存在一部分亟待改善的内容。 本文试结合《行政复议法》在近年的实施中浮现出的若干问题以及目前理论界对修改行政复议制度的探讨,针对提升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完善等方面的内容作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一些设想。 一、建立行政复议人员岗位资格制度 在一个制度建立之前,人是推动制度建设的决定性因素;在一个制度建立之后,人是推动制度运转最关键的因素。行政复议制度要健康发展不可忽视行政复议审查人员这一要素,因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审查人员队伍应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须完成的首要任务。我国现有的公务员从目前的分布来看,中央直属机关、省、市级机关的公务员的素质都有基本的保证。但相对于近年来省、市级政府部门公务员素质有较大提升的情形,基层行政机关一则由于级别低导致的社会地位不高,另则由于工作繁琐、任务沉重,造成基层公务员的来源较为有限,法律素质的发展相对较为缓慢,凭经验办事现象也较为普遍。这直接造成基层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素质落后于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可能。而从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角色看,高比例的政府工作任务是由基层部门来落实完成的。基层政府部门承担了大量的,使得这一层级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于高层级更易引发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人员的法律素质 头重脚轻 的现象与政府机构的运作规律由此直接产生矛盾,急需采用妥当方式解决。 鉴于我国正精简政府机构的现状,直接要求基层行政复议机关增加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公务员是不现实的,但可考虑建立行政复议经办人员岗位资格制度,明确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内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通过建立法定的行政复议经办人员岗位资格制度,促使行政复议机构内现有的经办人员提升法律素质;对于少数行政复议机构内现有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确实无法满足国家行政复议人员任职资格要求的,则可依规定从各渠道补充具有较高法律专业修养的人员。 (共计5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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