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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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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这称之为信访终结程序。作为解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这称之为 信访终结程序 。作为解决 官 与 民 纠纷的行政复议在《》中也有终结程序的规定。行政复议工作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和监督,信访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工作。行政复议虽然与信访工作有着明显的区别,但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关系,特别是将信访工作中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引导到行政复议渠道上解决,这对于依法行政、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作用。仔细考量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理论和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问题需仔细研究。 一、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的区别 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 准司法 的法律制度,是一种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纠错机制,而信访则是群众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投诉活动。因此,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一)行政复议与信访立法宗旨不同 立法宗旨的不同,反映在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中,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更多地注重一个 法 字,即不论是作为申请人的行政相对人还是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只要其与本案相关的所言、所行比另一方更具有法律依据,就应该得到支持。而信访的最高甚至是唯一的宗旨就是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多地注重一个 理 字,因此在工作中只要不明显地违反法律或者政策,常能采取各种变通的措施来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有时甚至会让法律上并无过错的行政机关稍做让步。 (二)行政复议与信访受案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了受案范围涉及11个方面,只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而且有60日时效性限制。而按照《信访条例》第14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但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信访,而且对所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服可以信访,即对所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为都可信访。另外,信访人还可以对所有单位及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由此可见,相对有限,信访范围则十分广泛。 (三)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处理方式不同 (共计6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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