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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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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特点,在发挥行政审查的特质,回避司法审查的不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特点,在发挥行政审查的特质,司法审查的不足方面,在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维护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实施以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些缺陷也开始显现,如不及时从观念上更新,并从制度上完善,将会严重影响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 一、问题成因探析 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较狭窄,难以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行政复议范围并不全面。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的深化,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如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已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复杂的行政争议已不断出现。从总体上看,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因此,亟需拓展我国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混合的行政复议体制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和权威 我国现有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一种以 条块结合 为主,以 条条管辖 和 原机关管辖 等为辅的混合体制。这种体制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很大缺陷,主要表现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 条块结合 的基本复议管辖模式,从法律规定上看,赋予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权利体现了公正、民主的原则,其实却没有改变原来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议所产生的弊端。尤其是 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以下简称 半垂直行政机关 )复议案件的管辖问题。首先,申请人不服半垂直行政机关的行为向其所在地的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当地政府不予受理。理由是该行政机关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其次,即使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申请人不服半垂直机关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该行政机关则以自己与行政复议机关并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为由,不接受行政复议监督。再次,已经受理行政复议的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在半垂直行政机关得不到有效。 《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的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在选择管辖中,规定了 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管辖 的条款。这种复议管辖模式存在的问题是:第一,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导致了不便民的状况[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与复议当事人不在同一地方,不便于当事人的申请和复议机关的调查,增加了复议成本,影响了案件的及时解决。第二,对大量的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 条条复议 ,不利于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及时、全面的了解和监督,使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功能大打折扣。再次, 条条复议 管辖导致行政复议权更加分散,并导致行政机构的多头设置不仅客观上扩大了行政编制,增大了行政成本,而且受案源分布因素的制约,有的复议机构力量不足,有的复议机构却长期闲置,最终撤消后又可能发生遇有案件又无人受理的情况[②]。 (共计5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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