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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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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本区实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十五条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执法组织。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案件的争议; (二)指导本区各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健全和行政复议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在对原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活动,应使用规范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使用行政复议机关的发文字号,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其他需要对外行文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使用行政复议办公室发文字号,加盖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和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五)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七)未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八)未向人民法院提讼或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以及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己自行撤回起诉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材料: (共计9页) 上一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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