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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日本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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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务行政复议旨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平衡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权利义w务的不协调,但目前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相比之下,日本在税务行政复议方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旨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平衡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权利义w务的不协调,但目前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相比之下,日本在税务行政复议方面有许多有益的经验和成果,其中有位突出的是独立的复议机构 国税不服所 的设置,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关键词:日本税务行政复议国税不服审判所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及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基于申请而予以受理、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权利普遍受到重视。由于税收是国家对国民财产的直接侵害,直接涉及到纳税人的财产利益,而且几乎每个公民都直接或间接地向国家纳税,没有纳税人缴税,政府将不复存在,所以是否赋予并保障纳税人权利,不仅事关纳税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一国民主法制建设。一、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 1994年4月29日,我国颁布了《》,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最终确立,颁布之初,人们对行政复议制度布满了期待,行政复议案件在短时间内出现了大幅度增长。然而这些年过去,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这说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设计有妨碍其达成目标的因素存在。国内也有许多专家、学者,对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行政复议时纳税义务前置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4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担保的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这便是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法律依据。 主要问题就在于对复议附加的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目前的普遍观点认为,假如纳税人确实无力纳税和或者提供有效的担保,那么也就不能够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征税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权根据上述规定拒绝受理该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之间是有先后顺位的,纳税人没有选择权,也就是说,假如纳税人丧失行政复议,也就进一步丧失司法救济权。这将使许多纳税人的权利在实际上得不到保护。 (共计5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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