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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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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以协调和解的方式,引导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调解与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从表达调解愿望、开始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到调解结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六条 行政复议调解不得违背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沟通。 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行政复议调解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三)其他可以调解的案件。 第十条 行政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进行。被申请人应当指派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人参加。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行政复议调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明行政复议案件事实; (二)征求行政复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三)组织协调沟通,达成调解协议; (四)审查调解协议内容;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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