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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目标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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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红霞”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摘要】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式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应有六大目标选择:平等参与、意思自治、合意抉择、法律 【摘要】200......本文有83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摘要】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式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应有六大目标选择:平等参与、意思自治、合意抉择、法律 【摘要】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正式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应有六大目标选择:平等参与、意思自治、合意抉择、法律规范、提高效率、减缓冲突。根据湖北、天津等九地的实践调研情况,对其规范性文件进行统计分析,通过横向对比,总结归纳出行政性功能类、价值性功能类和效率性功能类三种模式,并对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目标定位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行政复议;调解;目标定位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目标选择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有效形式,已经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尝试多年,其效用也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调解主要通过运用沟通技巧及协调复杂问题的技术来发现和促进合意。调解的过程伴随着各种各样的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调解人可以整理出各种争论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协助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符合实际的、有效的沟通,寻求分歧中的共同点,并在协商可能破裂的情形下使各方保持克制。 {1}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正式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1990年国务院出台的《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将原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条例》中关于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的内容删除。但是由于受 公权力不可处分 思想的影响,对能否在行政复议中使用调解手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时,逐渐形成了不能使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惯性思维。行政复议机关只是对部分复议案件采取不公开的 案外调解 方式解决疑难问题。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统计,这个时期全国各地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实行 案外调解 方式审理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2]从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后(1990年)、《行政复议法》出台前(1998年)、以及《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前(2006年)三个阶段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变化情况,也可以看到吉林省行政复议 案外调解 的案件数量有很大增长。也说明了行政复议实践领域,对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行政复议调解节约行政复议成本,提高行政复议效率, 取得的无形效益是非常巨大的 。{2} (P246) 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自由裁量权作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合法地位,由此经历了20年的时间,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正式确立。 (共计8页) 上一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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