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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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8日20时54分03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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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周永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所谓调解,是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措施。在中国,它是处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仲裁案件等的重 所谓调解,......本文有86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所谓调解,是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措施。在中国,它是处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仲裁案件等的重 所谓调解,是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措施。在中国,它是处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案件、案件、案件等的重要方式之一。那么,调解适不适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呢?换句话说,行政复议适不适用调解呢?目前,实务界、法学界仍然看法不一,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借此机会,笔者也谈点个人看法,与同行们探讨。 一、要树立行政复议适用调解的理念 行政复议中能否运用调解的手段解决行政争议,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理由是:一是《》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必须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是不得而为之。二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能象民事诉讼那样,为了求得争议的解决而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某些方面让步。同理,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也同样不能适用调解。三是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管理职权是法律赋予的,是公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是什么情况,就应当作出什么决定,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单方性、不可处分性和不可调解性。四是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地位不对等,调解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五是行政复议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复议没有调解的余地。因为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就必须维持;是违法、失当的,就必须撤销。不维持或不撤销都不是依法办事。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适用调解。理由是,法律虽然没有对调解作出规定,但并不等于实践中不能使用调解。事实上,调解在行政复议的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而且效果明显,反映也很好。因为,行政复议的调解,目的是为了化解矛盾、解决行政纠纷,和行政复议裁决的目标是一致的。无论哪种方法能解决行政争议,应该说都是可以的。调解解决行政纠纷并不是放弃行政管理职能,在坚持行政复议裁决为主的前提下,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化解矛盾,达到平息事态,息事宁人的目的,正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基于此,笔者比较赞成后一种意见。那种认为调解只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这种理论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应予以更新。特别是现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更多地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中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方行政行为,况且任何理论都不是绝对的,对于实践中发生的现象不能对照理论 一刀切 ,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对于行政争议能否适用调解,要根据发生争议的行政行为的不同,采取调解或裁决的方式灵活处理,不能机械地照搬某种理论。坚持行政复议裁决与调解 双轨 运行,具有更大的原则性、灵活性、快捷性、兼容性、和谐性。要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树立行政复议适用调解的全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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