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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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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下,只有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纠纷,妥善化解社会各种矛盾,才能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在我国,调解作为解决冲突矛盾的重要方 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下,只有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纠纷,妥善化解社会各种矛盾,才能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在我国,调解作为解决冲突矛盾的重要方式被广泛运用。在行政复议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调解机制在我国实践中虽已得到广泛运用,但法规的相关规定仍亟待完备,本文借鉴了外国的一些行政复议调解模式,对我国行政复议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一、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应用现状 行政复议调解机制符合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需要。目前,调解已在全国各地的行政复议实践中得到了普遍采用。申请人在撤回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的背后,往往是行政复议机构办案人员所做的大量协调工作。现行的考核制度也促使复议机关具有强烈的调解愿望。从历年哈尔滨市交通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议实践来看,三分之二以上的案件都通过调解解决;到市政府法制办应议的案件大部分也都通过工作人员的调解,最终化解了矛盾和纠纷。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行政复议调解机制使得当事人因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救济,避免了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间矛盾的激化,继而进一步减少了行政诉讼的成本。从社会角度来看,用调解方式及时解决这类矛盾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调解可以解除当事人之间感情上的对立和恢复友好关系。当前社会各界都在高度关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问题,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二、行政复议调解之国外模式 (一)英国。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种类繁多,如《天然气法案》中就专门设立调解署,受理有关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纠纷。根据《天然气法案》第13条至第16条的规定:调解仲裁署由9人组成,包括主席、副主席和7名其他成员。申请者必须向裁判所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并须附带申请宣誓书,每一位相关或可能相关人员的姓名、地址,以及是否用于造路或建筑计划之目的等资料。主席或主席指定的人员必须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并以调解员的身份来解决纠纷。 (二)美国。一般除法律特别规定之外,任何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来处理,只要当事人和主审官同意即可。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可以要求举行审前调解会议,如果有一方反对则不能实施调解。在行政法官受理纠纷之后,通常先召开一个审前规划会议以决定是否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在正式听证前随时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员的选择和费用的约定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最初接手案件审理的行政法官不能主持调解,应该指定另一名行政法官作为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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