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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行政复议责任追究等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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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安县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隆安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 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安县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隆安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法制度》、《隆安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隆安县依法行政监督办法》、《隆安县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办法》、《隆安县法制(复议)办公室工作制度》、《隆安县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主体资格制度》、《隆安县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隆安县行政执员法律知识培训办法》、《隆安县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隆安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及专家论证咨询制度》、《隆安县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隆安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隆安县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隆安县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制度》、《隆安县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隆安县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使行政复议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复议错案和过错,是指行政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三、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的申请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不认真调查、审查,致使行政复议决定定性错误的; (四)不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或集体讨论通过,擅自下发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的。 (六)收取申请人行政复议费的; (七)玩忽职守,致使案件材料丢失或毁损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一)主动承认其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明显轻微的; (三)由于过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其他重大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多次发生错案和过错的; (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引起严重后果的。 六、针对以上问题,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书面检查或大会检讨,定出改正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职检查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计34页) 上一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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