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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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8日20时00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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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湘潭市人民大厦湘潭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邮政编码:411104),并请 所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湘潭市人民大厦湘潭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邮政编码:41110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 征求意见 字样。 第一条 为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调解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为基础,以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被申请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引发的行政争议,以及、行政补偿纠纷,通过说服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适当以及调决结合的原则,不得强迫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不得久调不结超过行政复议时限。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调解行政复议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调解: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的; (二)当事人不愿公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公开的。 公开调解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 第六条 行政复议调解适应下列范围: (一)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行政机关因行政赔偿产生的行政争议; (三)行政机关因行政补偿产生的行政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争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着重调解: (一)事实难以查清、证据难以取得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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