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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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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永州市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一、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第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调解工作。 三、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受理复议申请之后,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机构依行政争议当事人的合意,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法居中调停,使争议在不伤和气的氛围中得以解决,最终实现 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的目的。 四、行政复议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平等、有限、中立、效率原则。 五、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进行调解: (一)社会关注度大、存在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二)案件复杂,当事人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 (三)存在瑕疵或处罚不适当的案件; (四)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可能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 (五)行政行为涉及或行政补偿纠纷的案件; (六)行政行为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 (七)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裁决、行政合同或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案件; (八)其他可以调解的案件。 六、调解在行政复议机构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员,申请人、第三人(或各自的授权人)一同参加。 七、调解中,原则上由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由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提出方案。 八、实行开放式调解。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可邀请在本地有影响的相关工作人员和行业专家参加。 九、主持调解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查明案件事实; (二)分清责任,说服教育; (三)提出调解方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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