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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救济(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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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救济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 税收法律救济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服,依法向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系统包括复议申请受理、复议申请审理、复议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一)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税务机关作出的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征税行为。 (二) 税务机关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四) 税务机关作出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含加收的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等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五)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六) 税务机关作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七) 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和答复的行为: 1. 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 不予抵扣税款、返还税款; 3. 不予颁发证、发售发票; 4. 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5. 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6. 不予核准延期申报(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二、复议申请受理程序 (一)复议申请提出 申请人(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除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加收罚款决定有异议的,应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外,不服税务机关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该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不服的,应先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分别制作《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和《书面申请复议登记表》。 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局、各区(分)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法规处提出复议申请;对宝安、龙岗两区所属基层分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根据所属关系分别向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岗区国家税务局的税政科提出复议申请;对宝安、龙岗两区稽查分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分别向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岗区国家税务局的税政科提出复议申请。 (共计6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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