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拒绝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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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8日18时16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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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学伟的委托,指派闫拥军律师作为李学伟诉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一案原告李学伟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现根据被告开庭前的答辩 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接受李学伟的委托,指派闫拥军律师作为李学伟诉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一案原告李学伟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现根据被告开庭前的答辩状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一种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而本案中洛龙区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拆除行为,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切法律特征,因此,可以认定洛龙区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强制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两种。 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强制、强制戒毒、强行约束、强制带离、强制搜查等; 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作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措施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之中,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还有一种与行政强制措施相近的行政行为,即行政。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对人的强制如强制、等;对物的强制如强制划拨、强制收缴、强制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收兑等;对行为的强制如强制服兵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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