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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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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庄陆坤”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客观、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合法、正当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本文有67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客观、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合法、正当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客观、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合法、正当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云南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形成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听证笔录、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第五条 证据证明的内容应当是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联的内容,证明的事实应当是在实体内容或程序内容上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 第六条 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应当自收到副本或者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延期提供的,被申请人应当在影响按时提供证据的原因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七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不负举证责任,但对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内容负有举证责任。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复议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机关、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二章 当事人举证 第九条 申请人对下列事实应当举证,并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相应的证据: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 (三)超过行政复议时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证据; (四)申请人一并要求的,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害事实的证据。 (共计7页) 上一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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