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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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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不力的主要原因

被执行人的财产难手。申请人由于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对立关系,造成其难以了解掌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使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很有限。被执行人由于客观上受到了刑罚处罚,限制了人身自由,主观上根本就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诚意,在这种情况下,更不可能主动提供财产线索;其家属往往不理解,不配合,认为犯罪是被执行主体自己的行为,“一人做事一人当”,与家人没有奉连,造成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自己承担。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近年来,一些重大恶性犯罪增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而这些犯罪分子大多是比较年轻,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根本没有或很少有自己的财产,即使有犯罪所得,也在案发前早被挥霍一空,根本就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继续赔偿能力有限。对于被执行人巳被执行死刑的案件,因没有了被执行人,使案件很难执行下去。对于被执行人被判有期徒刑的案件来说,固这部分人犯罪前大都无正当职业,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其已入狱监管,无法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而且刑期越长,其赔偿的可能性越小。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控制存在滞后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案件交付审判时提出,而此时距案发时已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有的被告可能被羁押,有的可能被取保候审等。而法律却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在案发时可对加害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此时被告人及其家属若想逃避对被害人的赔偿,完全有时间转移属被告人所有的财产,待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措施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限。一是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都已失去人身自由,被执行人已经接受最严厉的刑罚,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罚措施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而言根本无法适用,没有任何震慑力。二是在实践中,被执行人一旦被羁押,其财产实际上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的家属,法院却找不到事实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对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激励机制缺乏。我国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后,不但要处以相应的刑罚,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现实中,附带民事部分执行与否和刑罚执行没有关联,一般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此外,现行比较奏效的执行方法如集中执行、公

告执行等均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被执行人产生不了多大作用,所以被执行人往往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二、缓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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