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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如何保障“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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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要求在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的依据;告知申请人继续主张权利的途径;告知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诉讼权利等。

  第二,对于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答复或者转由其他机关给予答复,这些事项包括:对海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作风提出异议的;对海关的业务政策、作业制度、作业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的;对海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率提出异议的;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仅因经济上不能承受而请求减免处罚的;不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只对海关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请求解答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

  第三,引入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规定了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解释和解答制度。《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人员应当就复议认定的事实、证据、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据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异议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外,应当就有关异议作出解答。《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就《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关内容向复议机构提出异议的,复议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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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规定了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具体包括:和解的原则、和解协议的签定、复议机构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和解协议的履行;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要求、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调解书的制作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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