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行政复议申请须知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朱立新”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6号)将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 办法》同日废止。根据第166号署令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方式等公......本文有197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6号)将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同日废止。根据第166号署令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方式等公开如下:
向南京海关提出复议申请的方式有哪些?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南京海关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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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360号南京海关法规处
邮编:210001
传真号码:025-8442245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南京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是什么?
南京海关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南京关区各隶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7、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9、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10、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11、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2、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14、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15、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6、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7、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7项规定的纳税争议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需符合哪些条件方能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书参考样式一
申请人(公民)姓名: 性别: 年龄:
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名称:
一、行政复议请求
……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参考样式二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名称:
一、行政复议请求
……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申请人(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中需要注意的重要时限规定有哪些?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的时限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四)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材料原件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
(五)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时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七)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1.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纳税争议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审理。合议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合议人员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海关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不适用合议制,但是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具体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审查,并且对所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合议人员应当根据复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提出合议意见,并且对提出的合议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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