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有效和无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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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对于未经法定程序最终确定其合法性的行政行为,其效力的核心是公定力,其他效力只是公定力的一个自然延伸。而已经法定程序确认其合法的行政行为,其公定力就变成了正式的法律效力,主要由后三者构成。
一、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也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最终的法律效力,而不是推定效力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条件也各不相同。但所有行政行为要取得最终的法律效力,都必须遵守共同的行为要件,即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这里讨论的,正式这种一般要件。
一般地说,各种行政行为生效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有:
(一)主体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它主要包括:(1)机关核发,即作出行政行为的主题必须是依法设立,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2)人员合法,即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必须是有法定的行政职务,能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公务人员。(3)委托合法。行政主体将其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时,必须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
(二)权限合法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这种法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性征管辖事项、行政管辖区域、行政管辖级别、行政手段和方法等。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在这些方面必须与法律的规定相符;受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和个人也必须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职权。否则就越权。
(三)内容合法、适当
内容合法、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并且客观公正、切实可行。具体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正、合理,且必须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执行。羁束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定母的和要求,裁量行为则不得超越法定范围和幅度,符合法律精神,不滥用权利。
(四)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对于单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完全、真实地反应其本意,不能在有重大误解和受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作出。对于双方行政行为,则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应符合上述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政行为,不能产生合法的效力。
(五)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于法律规定必须以特定形式、按特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行政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由有权机关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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