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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的取保候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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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取保候审的 , 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 , 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取保候审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 , 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有: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 。 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 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如果期限届满 , 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 ,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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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高生律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毕业,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现为广州市仲裁委仲裁员,人事法务专家。办理贩毒、故意伤害杀人、抢劫抢夺、诈骗走私、非法拘禁绑架、取保候审案200余件,办理婚姻继承、交通工伤事故、劳动合同经济合同案1000余件,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法学功底扎实."诚信-务实-高效-便捷"是其一惯服务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其坚守的一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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