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派出所是否独立的诉讼主体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建伟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建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应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 理由是:(1)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本文有38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应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

理由是:(1)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作出的特殊规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安派出所受到利益驱动,对管理相对人高额经济制裁,有的甚至超标办理应由上级主管的治安案件,收钱不给收据,让管理相对人等待处理,最后不了了之。诸如此类不规范的行为,一旦诉诸法律,往往以公安派出所败诉而告终。但是,法院如果要求管理相对人变更诉讼主体,由公安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作为被告,那么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无疑就扩大为其上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这样一来,公安派出所原来不具备的职权具备了,原来的越权行为不越权了;原来应当原告胜诉的,其结果就不一定了。这种情况的存在,容易造成公安派出所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派出所是否独立的诉讼主体”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8670.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