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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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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毛昌全”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管辖权问题是评价行政诉讼程序正当性和判决有效性的标准之一,法谚云:“管辖权得不到普遍遵守将导致人类秩序的紊乱”,生动地说明了管辖权制度的重要性。然而,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本文有117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管辖权问题是评价行政诉讼程序正当性和判决有效性的标准之一,法谚云:“管辖权得不到普遍遵守将导致人类秩序的紊乱”,生动地说明了管辖权制度的重要性。然而,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异议。本文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分析,对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进行研究,特别是对原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这一问题进行学理解答。

一、问题的提出

a、b、c、d四公司在参加s省采购中心举办的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a公司中标。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不符合招标要求,于是向s省采购中心提出质疑。s省采购中心答复后,b公司又向s省财政厅投诉。后s省财政厅作出了驳回b公司异议的行政处理决定。b公司对此不服,向s省财政厅住所地所在的j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在j区人民法院准备开庭审理的前一天,b公司以需到外地取证为由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法院未予准许。次日开庭前,b公司向j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b公司是否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力,j区人民法院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b公司向j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行诉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b公司一旦起诉,就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案件不属于j区人民法院管辖,只能由j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后移送或报请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另外,如果赋予原告提出管辖权,可能会导致原告滥用权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规定,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当事人包括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的《〈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对该条的解释:“提出管辖异议的人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的通知之日起死回生10日内提出,期限内未提出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对管辖权无异议”。

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行诉法》对这一问题并没有规定。作出规定的是《行诉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从条文来看,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依照《行诉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是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能“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只有被告,能接到“参加诉讼的通知”的只有第三人。对被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这一点无争议。那么,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呢对这一问题,法律规定、相关的解释容易引起歧义。因此,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前,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统一认识,并作出明确规定的结论。基于这一出发点,本文将通过对相关制度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对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进行研究,特别是对原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这一问题进行学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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